实务论坛
  • 专利申请已经递交了,还能补充证明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吗?|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6

    专利申请已经递交了,专利申请人却在申请日之后提交实验数据,来证明申请中描述的技术效果。你觉得,补充的实验数据是否应该被接受?今天这个最高法案例就涉及此情况,我们看看最后是怎么判的。案例概述涉案专利题目: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公开号:CN102091330B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公司”)诉讼过程诺华公司的竞争对手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一审法院和最高法都给出了无效的决定。这个案例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为了证明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甚至还补充了实验数据,但都没能扭转局面。诉

  • 权要中不同特征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考虑吗?一审和最高法的结论完全相反!|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5

    如果你申请了一个专利,权1中包含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A和B ,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公开了A,区别技术特征为B。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你有疑惑吗?或许,今天的最高法案例会给出一些新的思路。案件概述涉案专利的名称: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申请号:201010293730.7申请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诉讼过程深圳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于2016年12月28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其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涉及多项,包括:《专利法》26.4(权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法》33(修改超范

  • 专利权要中出现说明书排除的技术点,竟然得到支撑?|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4

    如果竞争对手的某授权专利的独权1如下,你觉得有问题吗?有什么问题?(为便于理解,对本案例原权1做了修改)1、一种锂电池的改进方法,其特征在于充电限制电压不小于4.2V,但不超过5.8V;正、负极的配比取电压在4.2V时的配比,为1∶1.0~1∶2.5。其对应的说明书为(为便于理解,对本案例说明书做了简化):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的配比调整为1∶1.3-2.5。给出了电压分别为4.45V、4.6V、4.8V、5.0V、5.2V、5.4V、5.6V、5.8V时进行充电试验的实施例。优选地,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配比,限制在1∶1.15-1∶2.5的范围。试验表

  • 权要存在明显矛盾,居然没有不清楚问题?|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3

    如果某专利申请,从权6限定结构A为开式,引用从权6的从权7限定结构A为闭式,你觉得权7是否存在不清楚问题?今天的最高法案例或许能给你答案。案件概述涉案专利的名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申请号:201320862896.5申请人:张勋(以下简称“专利权人”)诉讼过程东莞某公司(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于2020年9月14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无效理由包括:不符合《专利法》26.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要65-66不符合《专利法》26.4(权要保护范围不清楚);所有权要(权要1-127)不符合《专利法》22.3(不具备创造性)

  • 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就权要中“XX型”的意见谁对谁错?| 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2

    权要在描述“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时,采用了“WA型”“WB型”和“WA/B型”这样的型号表述,你觉得是否会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对此,国知局和一审法院持完全相反的意见。那这样的表述到底清不清楚呢?阅读完本案例解读,或许您就知道了。案件概述涉案专利的名称:WA/B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申请号:201410853500.X专利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李启飞案件过程国知局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因为权要中出现了“WA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WB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WA/B型滚珠丝杠

  • 针对无效的权要修改,专利审查指南里的这条你读懂了吗?| 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1

    你觉得,按照《专利审查指南》对无效宣告请求期间申请文件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对权要做如下修改,是否能被接受?《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且应当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原权要修改后权要1(独权):A2:引1,B3:引1,C4:引1,

  • 现有技术公开了A和B的组合有某药用功能,保护具有该药用功能的AB组合物的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吗?|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7

    现有技术公开了A和B的组合有某药用功能,你申请的专利保护的是具有该药用功能的具体的AB组合物。此情况下,你的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吗?

    看完今天分享的案例,或许能找到答案。

  • 美国律师亲授重磅课程 | 美国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诉讼以高赔偿、高风险和高复杂度著称,是中国企业出海最需要提前认知的核心风险之一。

    因此,七星天创始人、美国执业律师龙翔律师,基于多起美国‘337’调查与诉讼的一线经验,为国内企业打造了《美国专利诉讼》视频课程,提供体系化的风险认知与应对框架。

  • 美国律师亲授重磅课程 | 海外专利布局及预警

    为帮助企业提前应对风险,七星天的美国执业律师,为国内企业量身打造了《海外专利布局及预警》视频课程,建立可落地的海外专利防护与风险预警体系。课程领取扫码添加企业微信,回复“海外专利布局与预警”,申请免费领取课程资料。

  • 【倒计时16天】Porus IP LLC邀您共赴十四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CIPAC)

    尊敬的客户与合作伙伴: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年度盛会——第十四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CIPAC),将于 2025年9月11日-12日 在 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二期 隆重召开。Porus IP LLC 诚挚邀请您莅临本次盛会,与我们共同探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与新机遇。

  • Porus IP LLC诚邀您莅临第十四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CIPAC)

    第十四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Porus IP LLC 诚邀您莅临!

  • 为什么要在专利申请里,同时写产品和方法权要?- 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5

    如果你申请了一件专利,别人看到你公开的申请后,赶在该专利授权之前利用你的申请制造了相应产品,然后在专利授权后继续使用该产品进行生产,他侵权吗?
    接下来这个最高法的判例就涉及这种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否侵权。

  • 用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设备进行制造,构成侵权吗?- 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4

    假设你是一家食品制造商,突然收到公司A发来的一封侵权警告通知,声称因为你使用的设备侵犯了公司A的XX专利权,所以你的食品生产也构成了侵权,需要停止生产并就之前生产进行赔偿。

    是不是感觉莫名其妙?该公司不应该去找设备制造商,找你干什么?

  • 1999年出版的《工业产品着色与配色技术》居然不属于公知常识|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6

    1999年出版的书籍公开了可以用A制备红色颜料,2013年申请的专利利用A生产红色颜料,该书籍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该专利申请中利用A来生产红色颜料属于公知常识吗?
    今天分析的案例就是类似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复审委员会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

  • 产品参数是0.45,授权专利参数是0.5-0.8,产品居然侵权|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3——理解侵权判断中等同特征的关键点

    对于有保护价值的专利,权要中容易规避的、非必要技术特征,需要谨慎考虑处理方法,避免在诉讼中难以取胜,或者需要付出太多成本才能取胜。

  • 中国专利判例解读:说明书只有A=8,B=6,权要写B<A居然可以

    一份好的说明书不仅能够确保专利申请的顺利审批,还能够为专利权的有效维护和诉讼提供坚实的基础。

  • 员工的职务发明,企业已经给了奖金,居然还要年年按利润分成?|最高法典型专利案例

    当企业通过员工研发的技术获得专利权并产生经济效益后,需不需要按照营业利润给员工分成?

  • 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对“公知常识”要求证据后,下一步该怎么办?——正确答复思路的理论分析与实践结果

    针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虽然申请人有权利要求审查员提供证据。但是,主动权毕竟在审查员手上,若审查员不回应,该怎么办?或者,审查员确实给出了相关性较强的证据,那又该怎么办?本文将为您一探究竟!

  • 针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简单要求证据即可?——这里面的学问,你都了解吗?

    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证据。但是仅依据法条在答复稿中简单提一句“请审查员提供证据”就可以了吗?实际上远没有这么简单!

  • 审查背后的逻辑 - 审查员为什么大量使用公知常识?——公知常识都能要求证据吗?

    熟悉中国专利答审的读者都知道,针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申请人有权利要求审查员提供证据。既然如此,为什么审查员还是会大量使用公知常识作为评述理由,而不是直接给出证据呢?想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就需要剖析公知常识背后的审查逻辑。

  • 美国外观申请审查概述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严格的标准和流程,申请人需要确保其设计符合所有相关要求,才能成功获得专利保护。本文将概述外观专利的特点、审查标准和流程、以及被驳回后的处理方法。

  • 中国专利申请答复一种典型的做法 - 拼命论证不容易想到

    对于中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意见中的常见评述“A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有些申请人会下意识地论证“A特征是不容易想到的”。乍一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是,真的需要申请人大费周章地证明吗?

  • 2025年1月1日起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将上调官费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定期会全面调整加拿大专利的相关官费,且新费用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考虑到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有加拿大申请的需求,本文将加拿大发明和外观专利官费主要项目整理如下,以方便相关企业了解加拿大发明和外观专利官费的价格。

  • 美国专利申请官费上涨通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新一轮的专利收费标准,并将于2025年1月19日正式生效。此次调整涉及专利申请、维护、复审等多项费用。

    本文将详细分析调整的背景、具体变化以及对专利申请人的影响,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应对这些变化。

  • 中国专利申请答复一种典型的做法——拼命论证不容易想到

    对于中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意见中的常见评述“A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有些申请人会下意识地论证“A特征是不容易想到的”。乍一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是,真的需要申请人大费周章地证明吗?

  • 最终驳回后再考虑试行计划2.0(AFCP 2.0)将被终止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最近宣布,将终止AFCP 2.0(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即最终驳回后再考虑试行计划2.0)。为了方便可能正在准备使用AFCP的申请人,USPTO 将AFCP的到期时间短暂延长至 2024 年12月14日。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4日是在提交FOA(Final Office Action)答复中可以利用AFCP的最后一天。即2024年12月14日之前(包括这天)还可以针对FOA(最终驳回)递交 AFCP 请求,USPTO会正常处理,但过了此后AFCP将不再适用。

  • 美国专利不公开请求简述

    选择不公开专利申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挑战,并涉及关键的法律和战略考量。本文将详细分析不公开专利申请的优缺点及相关注意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 澳大利亚专利局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上调官费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一般每4年会针对官费进行一次调整,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4-2025年成本声明》(CRIS)草案,澳大利亚新官费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发明、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官费将有一定程度的调整。此次费用变化旨在简化费用结构,平衡工作量与成本,鼓励申请人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战略评估,并简化专利申请的流程。

  • 一文读懂——欧洲发明专利申请逾期情况及补救措施

    在欧洲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时刻关注各类官方期限。这些期限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年费、答复审查意见、提交申请文件的期限等。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行动,专利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撤回或失效,从而失去获得专利权的可能。因此,了解和掌握如何应对各种逾期情况、如何恢复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非常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种逾期情况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提供实用建议,以确保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持续有效性。

  • USPTO专利客体适格性指南更新(下) — AI相关专利的客体适格性

    2024年7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专利适格性(客体问题)指南的更新(以下简称“2024指南” ),以应对包括人工智能(AI)在内的关键和新兴技术中的创新。这是继2019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Alice/Mayo测试的指导意见,旨在为处理软件相关专利的申请提供更一致的审查标准后,又一针对性的指导指南。在上文中,我们与大家回顾了Alice/Mayo两步测试法,在本文中,我们将进一步与大家分享2024年指南中与AI相关的内容。

  • USPTO专利客体适格性指南更新(上)

    在上篇中,我们将与大家回顾Mayo/Alice两步测试法,在下篇中,我们将进一步跟大家介绍USPTO关于AI专利客体适应性指南的更新。在USPTO的体系中,Mayo/Alice两步测试法是唯一应该用来评估正在审查的权利要求适格性问题的测试。

  • 2024年印度专利法改革的相关内容

    《2024年印度专利法改革的相关内容》2024年3月15日,印度中央政府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2024印度专利(修订)规则》(Patents(Amendment) Rules, 2024),该(修订)规则于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订规则解决了印度专利申请人主要关注的一些问题,包括专利使用情况声明表格(Form 27)的提交、同族专利申请信息表格(Form 3)的提交、相关文件递交时限和审查期限的延长、延期和宽限期等。其主要目的是减轻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实务负担,鼓励更多的申请递交。但本次修订也调高了某些项目的官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相关审查和程序绝

  •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加速审查简介

    “产品未动,专利先行”,随着现在电商行业迅速发展,产品外观琳琅满目,市场销售策略瞬息万变,申请周期的长短对销售产品的独占权(垄断权)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对维权也能带来至关重要的效用。美国作为众多跨境电商攻城略地的重要战略目标,美国外观专利也就成为了重要的手段。所以,很多申请人对美国外观的申请周期希望是越快越好。

  • US申请中常见文件缩写、含义及注意事项汇总

    在申请美国专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递交各种官方要求的文件,并会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来的多种官方文书。很多申请人反馈,在收到代理所或官方寄来的文件时,常常感到困惑,不清楚这些文件的用途,也不确定是否需要采取任何行动作出反馈。为了解决申请人的疑问,我们特别整理了以下列表,详细列出了我们向USPTO递交的常见文件以及USPTO发出的官文。我们对这些文件的缩写、全称、含义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梳理,相信这份列表能够解答申请人的疑虑,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文件。1. 递交文件缩写/简称全称含义

  • 2024年4月1日起欧专局部分官费30%减免优惠新规

    关于欧专局(EPO)在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部分官费30%减免优惠新规,小编将从实施背景(Why)、新规内容(What)、和实施方式(How)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 美国专利申请被审查员驳回,该如何上诉?

    美国专利申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中的上诉程序(以下简称“美国专利申请上诉”)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申请人仔细准备并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具体来说,当美国专利申请在审查员主导的实审阶段遭到了驳回,则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向USPTO的美国专利审查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 PTAB)提出上诉。但是,专利上诉的详细程序是怎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发起上诉更为合适?我们将在本文中为大家做一个分享。

  • WIPO发布《知识产权事实与数据2023》,全球有效专利数量增长了4.1%

    2024年1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知识产权事实与数据2023(IP Facts and Figures 2023)》,概述了全球2022年的知识产权活动,涵盖五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在这里,我们摘取并翻译了部分信息跟大家做一个分享,方便大家了解当前全球知识产权的形势。

  • 2024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将上调官费

    2024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将上调官费通常来说,欧洲专利局每两年会全面调整欧洲专利的相关官费。但欧洲专利官费自2023年4月1日上调之后,今年EPO再次下发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申请的官费将再次调整,实施新的官费标准。另外,如果申请人有相关欧洲维持费在缴纳期限内,也建议尽快完成缴纳。

  • 半年内在中国拿到发明专利权,有办法了吗?

    一些客户常常咨询我们:“产品快销售了,能不能半年内拿到中国专利权?”预审目前是国内专利申请最快的加速通道,也是目前能在半年内拿到专利权,案例最多、概率最大的方式。

  • 香港地区专利申请介绍(下)—— 原授权标准专利(Original Grant Standard Patent)

    香港地区专利申请介绍(下)—— 原授权标准专利本文由七星天整理。这项制度是于2019年12月19日推行的[1],其官方名称为原授权标准专利。申请人有权就专利注册处处长的最终驳回决定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 申请海外专利,选择PCT 还是巴黎公约?用2个案例给你答案

    PCT途径并不是海外专利申请的唯一途径,很多情况巴黎公约途径其实比PCT途径更合适。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明专利申请介绍(上)

    很多申请人对于“如何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这一问题不是很清楚。而针对此问题,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回答可以分为两部分:(1)即使申请人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在中国内地其他地方/地区申请专利,但此专利在中国香港不会自动获得保护;(2)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其独立的专利申请注册体系。

  • 美国专利申请中常见的逾期情况及应对

    在申请美国专利时,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逾期的情况:譬如由于决策的延迟或流程的失误,未及时进入美国;由于时间紧张未来得及准备英文翻译稿件;或者由于监控不当未及时缴纳年费等等。而面对各类逾期的情况,是否可以补救、如何补救以及涉及多少额外官费,是申请人很关心的话题。在本文中,我们将美国申请各种常见的逾期情况及补救方案跟大家做一下分享。

  •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简介

    德国于1891年6月1日颁布了实用新型法,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在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后,德国的实用新型制度具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特色。与很多国家(例如中国)的实用新型不同,德国实用新型在注册后,可与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并存。因此对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人在德国可以同时拥有实用新型以及相应的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而且,德国实用新型获得注册通常仅需两三个月的时间,所以对于想要布局欧洲或德国市场的申请人,德国实用新型是一种经济、快捷且有效的可选保护手段。

  • 2024年1月1日起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将上调官费&小实体人数限制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会定期调整加拿大专利的相关官费,本次新调整后的费用标准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此外,加拿大在官费方面有大小实体的划分,小实体官费一般为大实体官费的50%,而关于小实体人数方面的限制,本次也有了新规定。
    鉴于越来越多的企业有加拿大专利申请的需求,本文将加拿大官费调整前后的金额及大小实体人数限制方面的详细规定整理如下,以方便相关企业了解。

  • 注意!欧洲专利局有关期限的新规定:十天路邮规则即将取消

    自2023年11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将取消“10天路邮”规则(10-day rule) 。这意味着对于欧专局出具的官方通告,相应答复期限将基于通告上的日期来计算,而不再考虑10天推定送达时间。

  • PCT进入国家阶段时错过落地期限怎么办?

    对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PCT落地的期限为30个月。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对于PCT落地期限给予了宽限期或者补救方案,即通过缴纳宽限费/恢复费或者提交材料等方式,可以对错过期限予以补救。本文将为大家分享几个常见国家和地区的情况。

  • 日本专利法规相关调整概述

    谈及日本专利申请,七星天先前和大家分享了《日本专利申请简介》(上篇&下篇)、《日本专利申请加速途径》和《日本实用新型简介》。今天小编和大家继续分享一些关于日本专利法规近两年的一些调整,有申请日本专利的小伙伴可以对应参考。日本专利法调整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应对企业活动随着数字化等技术进步而发生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开发新程序(例如程序数字化)。

  • 中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的方法

    对于中国和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审查周期通常是2-3年。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在中国提出延迟审查的请求,无需缴纳额外的官费。

  • 日本实用新型简介

    l 定义日本《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l 申请途径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目前来讲,主要有三种途径,依次是PCT、巴黎公约,还有就是单一向日本专利局申请。日本实用新型权的有效期最长可自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日起10年。

  • 浅谈美国的专利期限调整(PTA)

    七星天-高价值专利服务。申请人的专利获得授权后,往往会比较关注专利的保护期限。虽然专利期限的基本规定很简单,发明一般是20年,外观是15年,但是在具体计算专利有效期时,还是有很多细节要考虑进去的。

  • 常见国家和地区专利数据库查询(下)

    在上两篇文章中,我们已经跟大家分享了中国、WIPO、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专利数据查询的情况。在本文中,我们将英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利官方链接和查询下载方法为大家汇总分享。

  • 如何利用官方专利数据库查询专利信息?——常见国家和地区专利数据库简介(中) 欧洲、日本、韩国

    在前文中,我们跟大家分享了中国、WIPO和美国专利数据查询的情况,在本文中我们将欧洲、日本和韩国的专利官方链接和查询下载方法为大家汇总分享。

  • 收到Final Office Action(FOA)怎么办?如何把握答复节点?

    申请人递交美国专利后,往往要经历较长的审查过程。而在审查中,我们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审查意见。在准备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期限监控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尤其是收到Final Office Action(FOA)时,如何把握好答复的节点,及时与代理人沟通进度?这将会直接影响到审查进程和费用。在本文中,我们将跟大家分享“FOA的期限及监控的重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关于USPTO实施电子专利证书的公告

    2023年4月18日起,USPTO将不再以纸质形式发放专利授权证书,同时也不再将纸质证书邮寄给申请人所留的通信地址。

  • 有关欧洲单一专利的介绍

    单一专利的全称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从它的名称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一专利仍然是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授予的欧洲专利。但要取得所谓的单一效力,专利权人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单一效力请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 欧洲专利申请官费上涨通知

    通常来说,欧洲专利局(EPO)每两年会全面调整欧洲专利的相关官费。但欧洲专利自2022年4月1日全面上调之后,今年EPO再次下发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申请的官费将再次上涨,实施新的官费标准。本次官费上涨的幅度大概在5%

  • 美国单方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

    单方再审程序(简称EPR)是指:任何人可在专利可执行期间的任何时间,根据现有技术专利或印刷出版物,向专利局提出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单方面再审的请求。

  • 浅谈美国专利的无效途径

    所谓专利无效,是指对于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通过各国家地区规定的途径,认定其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地方,而取消该专利某些或全部权要的授权。专利无效是企业竞争中常用的手段。因而如何在美国完成专利无效,也是很多出海企业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美国专利无效有关的情况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另外,由于实务中的应用差异,在专利无效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中,本篇文章会侧重于行政途径。

  • 专利申请应该如何规避设计?

    专利规避设计,对于企业避免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建立长远完善的专利布局防护体系,无疑具有着重大意义。关于专利侵权可以参见文章专利侵权判定。

  • 美国专利申请官费下调通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下发通知,自2022年12月29日起,下调小实体和微小实体的官费。在此之前,大实体官费没有减免,小实体减免50%,微小实体减免75%;而该新费用标准实施后,大实体官费无减免,不过小实体减免60%,微小实体减免80%,且这一变化适用于所有区分申请实体大小的费用项目。

  • 优先权或者PCT底子不好,还有没有补救途径?

    企业在落地海外时,质量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因为国内代理质量参差不齐、国内申请预算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落地海外的基础(PCT申请或者优先权申请)质量都不尽人意。若优先权或PCT质量不高,还能高质量地落地海外吗?答案是肯定的。

  • 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不清楚112问题

    本文将围绕美国专利申请中的112问题展开,帮助读者初步了解中美两国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的区别以及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撰写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拿国内专利申请直接递交海外专利申请?请慎重!

    专利具有地域性,每件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范围仅限于其授权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的开始向海外扩张业务,为确保在海外销售产品或经营活动的主导权,提高市场占有率,企业往往需要在业务进入海外之前就考虑到海外专利权的获取。此时可能很多申请人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在国内已经进行专利申请了,'照葫芦画瓢'直接拿国内专利申请直接递交海外专利申请可以吗?”,下面本文将从四个角度阐述海外专利申请的特别之处,希望能够帮助有此疑问的读者找到答案。一、客体问题引发的修改的必要性专利权的

  • 中国和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有何不同?——新创性审查

    企业在专利布局的过程中,对于同一个技术方案,有时会面临需要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此时企业难免会遇到这样情况:针对同一个技术方案分别进行了美国专利申请和中国专利申请,权利人仅仅在其中一个国家申请的专利获得了授权,而在另外一个国家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时并未取得授权。企业可能会疑惑,都是同一个技术,为何授权结果还不同呢?

  • 面向产品保护的核心专利应如何布局?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大家都知道需要通过专利对产品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进行保护,但所有的专利在申请时的策略或者方式都是一样的吗?
    当然不是,考虑到企业的成本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应该有不同的申请策略。其中,企业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物力到产品涉及的核心专利中,从而使得产品得到充分、全面的保护。那对于核心专利具体应该如何布局呢?

  • 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的常见问答

    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可以帮助商标在多个市场寻求保护,合理安排商标注册与管理的预算和时间,是能帮助企业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商标国际化布局的工具。
    按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阶段,即检索——申请——监视——管理,本文根据官方举办的商标研讨会对中国申请人常问的问题进行梳理,摘取了以下常见问答。

  • 美国专利续案——答复中容易忽略的一个关键问题

    关于美国专利续案的一些基础介绍,请参见其他相关文章。美国专利续案 处理越快越好吗?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自发文日起,NFOA和FOA的答复期限均为3个月,可延期3个月,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发文日起6个月。

  • Bypass与371,基于PCT递交美国专利申请的两种途径

    Bypass对说明书的修改更灵活,Bypass可选的加速审查的方式更多,371途径的官费更便宜。值得注意的,Bypass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不仅可以享受PCT申请的30个月考量期的优惠,还可以在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后摆脱PCT框架的约束,以新的美国申请的方式审查。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选用哪一种需要根据案子情况和客户需求来定。

  • 马德里体系的三类不规范通知

    之前在介绍马德里体系的常见通知和证明文件时,我们提到过如果国际申请不符合适用的形式要求,WIPO会发出不规范通知(Irregularity Notice)。
    本文总结了中国申请人常见的不规范情形,以及如何补正的详细指导。希望能帮助您了解在提交马德里申请时需要提前避免的问题;您也可以将本文作为收到不规范通知时的行动指南。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的第二章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阐明了三类不规范情形。概述如下:
    Rule 11:除商品/服务之外的其他不规范
    Rule 12:商品/服务的分类不规范
    Rule 13:商品/服务的名称不规范

  • 美国专利-基于续案的定向打击

    续案制度 作为 美国专利 申请 制度中具有鲜明特色的部分,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一直为美国市场中诸多企业提供有效、持续、广泛的专利保护。关于续案的一些基础介绍,其他的相关文章有详细介绍。本文我们在之前文章基础之上,来谈一谈基于 美国专利续案 的定向打击。

  • 美国专利申请需要多久?

    授权周期是专利申请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申请人递交美国专利时,都会想要了解:递交美国专利申请后,多久可以授权?美国专利申请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很多申请人不理解,为什么在美国交个外观,也要将近2年才结案。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外观申请是要进行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因为现在排队的案子太多了。

  • 别人没有这样的产品,就能申请专利吗?

    别人没有的产品,就能申请专利吗?相信这个问题是很多企业客户一直在疑惑。申请专利意味着人力物力的成本投入,如果企业能够自行判断,或者代理所能够帮助企业合理判断,这无疑对企业的经济和专利都提供了帮助。

  • 美国专利申请需要多久?

    授权周期是专利申请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申请人递交美国专利时,都会想要了解:递交美国专利申请后,多久可以授权?

    美国专利申请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由于植物专利很少有中国申请人申请,我们来重点看一下外观设计和发明的官方数据(该数据为上一季度的统计结果)

  • 马德里体系的常见通知和证明文件

    在国际商标新申请提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会给申请人或代理人发送哪些类型的通知?此外,当一个企业想了解名下全部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的基本情况,可以向WIPO获得怎样的信息清单用以证明权利呢?

    本文将从系统梳理马德里体系的各类通知,以及证明文件的类型和作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常见国家专利年费规定及查询方法-下篇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要定期向专利局缴纳年费维持费,以维持专利持续有效。
    各国专利年费的规定和缴费期限各有不同,需依当地专利局要求缴纳。
    部分国家或地区需要在专利授权后缴纳年费,部分国家或地区在审查过程中就需要缴纳维持费,部分国家或地区年费的金额还和权利要求的数量有关。

  • 常见国家专利年费规定及查询方法-上篇

    一项专利在获得授权之后,往往需要在专利有效期内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持续有效。而有的国家/地区在申请阶段就会要求申请人缴纳年费维持费,以确保专利可以继续审查。那么,专利年费的缴纳有哪些规定呢,公众需要如何查询专利年费呢?小编已在“各国专利年费维持费概述(上篇、下篇)”中讲述了各国年费缴纳的基本情况,我们将继续分“上、下” 两篇,简述年费的规则,并重点讲述专利年费的查询方法。上篇中概述了“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几个常见国家的年费情况。一、中国年费规定:自专利授权的当年开始

  • 有关欧洲专利申请的口审程序的介绍

    在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当中,申请人和审查分部(Examining Division)之间的沟通通常主要是以书面陈述的方式来进行。在递交给欧洲专利局的书面答复中,大家可能会注意到欧洲专利律师通常会例行加上一个举行口审程序(Oral Proceedings)的辅助请求,也就是要求在欧洲专利局做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例如驳回申请)之前,给予申请人参加口审的机会。

  • 递交美国专利申请,错过优先权递交期限怎么办?

    大部分中国申请人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者PCT途径递交美国专利申请,而无论是巴黎公约途径还是PCT途径,对于美国专利提交的时限都有严格要求。如果不小心错过了期限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吗?今天我们就跟大家分享一下,递交美国专利申请时,如果错过优先权期限应该如何补救。我们将结合不同的递交情况与大家一一分享。

  • 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简介

    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The Madrid System)是国际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的手段之一。在这种体系之下,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件国际申请,缴纳一组费用,即可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保护,无需在每个国家支付翻译费用或聘请代理人,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等优点。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下马德里体系。

  • 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常见的缩写及含义

    在申请美国专利的过程中,我们会接触到很多文件,这些文件是什么含义,申请人需要注意什么,是申请人经常会问到的问题。而这些文件的名称,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以缩写的形式出现,这无疑又给申请人增加了理解的难度。结合申请人的需求,我们在本文中,将美国专利申请中常见文件的缩写及含义,进行了梳理,希望为大家带来帮助。

  • 国知局关于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的公告

    2022年7月1日,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专利申请将适用新的标准,新的标准为WIPO ST.26标准。WIPO ST.26标准中,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必须为XML格式。申请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序列表应以WIPO ST.25格式提交,即使序列表是在该日期之后提交的(例如修改或为进入PCT国家阶段进行的翻译)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的第485号公告[1],详细内容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决议,自2022年7月1日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专利申请,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适用“关于用XML

  • 浅谈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布

    随着企业对海外专利布局的重视,申请人对于海外国家与专利有关的各项政策也更加关心。近期有申请人问到,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提前公布吗?如果可以提前公布,会不会和中国专利制度类似,能够加快专利申请审查的速度?七星天之前概括性地跟大家介绍过“提前公布”的知识,在本次课程中,我们将详细跟大家分享一下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公布的知识。正常的公布程序美国专利申请没有后提实审的概念,除了临时申请,其他专利实行的是全审查制,即默认提交实审。美国发明申请的实审制度也不像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这样,必须公布后才进入实审,也就

  • “抵触申请”-制度浅析

    在与中国专利申请打交道的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听到一个术语“抵触申请”,而且了解到“抵触申请”有可能会破坏在审申请的新颖性。这时,你不免会产生疑问,什么是“抵触申请”?其和在审申请对比时是按照申请日判断还是公开日?自己递交的申请会构成自己递交的另外一件申请的抵触申请吗?对此本文会提供解答。另外,严格来说“抵触申请”主要是中国专利申请中的一个名词,但各国专利申请审查中其实都有类似的概念,而在细节的规定上,各个国家又都有一定差异。我们这里也会对中国之外主要国家专利申请中与“抵触申请”类似的制度做个简介

  • USPTO将于2022/6/7起停止发放纸质版商标注册证书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公告,从2022年6月7日开始,USPTO将停止发送商标注册证书的纸质版,只签发电子版。此举能让商标所有人更容易更快收到证书,同时也是USPTO进一步数字化和精简服务的体现。USPTO会将电子版的商标注册证书上传到“商标状态及文件提取系统”(TSDR,Trademark Status and Document Retrieval system),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商标所有人和所有记录在案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一个链接,收件人可以在商标注册成功后通过此链接访问证书的电子版。完整的注册证书副本可供随时免费查看、下载和打印。虽然自2022年6月7日起,

  • 美国发明人纠纷的举证责任知识-以美国汽车安全装置专利发明人纠纷为例

    【长文简述】谁是发明创造真正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争议属于专利纠纷的一种类型,由于中国是遵循职务发明制度,所以关于专利发明人的争议纠纷比较少;然而对于美国发明来讲,关于发明人的界定,法条 37 CFR §1.45(c)指出,只有对发明做出实质贡献的人才可以作为发明人,即遵循发明人制度。因此本文以美国汽车安全装置专利发明人纠纷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发明人纠纷的举证责任知识,以及与大家探讨该案例带给我们哪些启示。背景2001年的时候,Ms. Wagner在护理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患者中得到启发,着力于为儿童设计一种安全背心。该背心具有

  • 2017-2021年中、欧、韩、日专利相关数据概览

    在之前的文章中,跟大家分享了USPTO-2021年美国专利相关数据概览,此次数据搬运工再次上线,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欧洲专利局(EPO)、韩国特许厅(KIPO)、日本特许厅(JPO)公布的各项专利数据报告分享给大家。

  • 中国专利权利的终止及恢复

    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其他会导致专利权利终止的情况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存在手续不当或者费用缴纳不全的情况;专利被宣告无效;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案两报,发明授权前放弃实用新型等。专利权失效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恢复的。比如漏缴年费,有6个月的缴纳滞纳金的期限,专利权终止后,也有一次机会办理恢复权利。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同时也有很多专利权由于专利申请未能获得授权,或者主动放弃,甚至是专利权人

  • 外国同族申请审查历史对美国本案诉讼的影响

    长文简述:有很多企业会基于一件发明同时向多个国家递交申请,这些专利即构成同族专利。但是这些同族专利有可能会收到各国不同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做出适应修改后,可能会取得不同的保护范围。而如果这件专利在美国涉及了专利诉讼,同族专利的审查历史或者保护范围,对美国专利诉讼是否会产生影响?这个没有绝对的答案,需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看。整体来说,这类外部证据被参考的概率很小,但是不排除在法院无法依靠内部证据准确界定某些术语表达时,可能会进一步参考外国同族申请历史作为辅助。概述:结合企业海外市场拓展的需要,

  • 中国最新加入的海牙体系,到底是什么?

    前言海牙体系全称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共有68个缔约方,主要包含两部国际条约:1960年的海牙文本和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是继巴黎公约后的又一种国际外观申请体系。2022年2月5日,中国成为1999年文本的第68个缔约方和海牙联盟的第77个成员。1999年文本将于2022年5月5日在中国生效。海牙体系的主要成员海牙体系作为国际性的外观申请体系,涵盖了全球诸多国家,其中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是海牙协定的缔约方,中国也于今年正式成为海牙体系1999年文本缔约方的一员。海牙体系的特点

  • EPO & JPO官费将于2022年4月1日上调

    Part 1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官费上调通知根据2021年12月15日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决议,欧洲专利申请官费会有所调整,且新费用标准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1]。考虑到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有欧洲申请的需求,现将欧洲官费主要项目整理如下,以方便相关企业了解欧洲官费的价格及相关修改。项目调整前官费(欧元)2020年4月调整后官费(欧元)2022年4月调整后官费(欧元)调整幅度(欧元)申请阶段欧洲专利申请在线提交译文,或PCT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在线提交译文或修改文件90951005电子申请费(不超过35页)1201251305非电子申请费25026027010超页费

  • 美国申请中的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 Examination,RCE)简介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曾介绍到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递交专利申请后,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具有可专利性方面的缺陷,会针对这些缺陷向申请人发出驳回(Rejection,Office Action的一种)。如果在收到“非最终驳回”(Non-Final Rejection,又称 Non-Final Office Action)后,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做出的答辩或修正没有成功克服先前的缺陷,那么申请人很有可能会继续收到审查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封审查意见会是“最终驳回意见书”(Final Rejection,也是Office Action的一种,以下简称“最终驳回”)。
    收到“最终驳回”后,从程序角度来说实质审查已经基本结束,权要的内容已基本“锁定”,审查员有充足的理由拒绝考虑申请人提交的修改与争辩,申请人相对应的可采取几种手段:1. “永远的试行途径”-AFCP;2. “最常见的手段”-RCE;3. “最极端的手段” – Appeal。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对这几种方式的简要介绍,也专门介绍了AFCP。这次我们就单独介绍RCE的详细情况,希望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 最终驳回后再考虑试行计划2.0(After FinalConsideration Pilot, AFCP)简介

    本文由七星天整理。如需使用请与我公司联系获取授权,并注明出处。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到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递交专利申请后,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具有可专利性方面的缺陷,会针对这些缺陷向申请人发出驳回(Rejection,Office Action的一种)。如果在收到“非最终驳回”(Non-Final Rejection,又称Non-Final Office Action)后,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做出的答辩或修正没有成功克服先前的缺陷,那么申请人很有可能会继续收到审查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封审查意见会是“最终驳回意见书”(Final Rejection,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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