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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原告、一审法院、专利权人,全都搞错了(上篇)|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0

专利诉讼中,走到最高法的案例有很多。但是在最高法之前,国知局、原告、一审法院、专利权人有关争议点的分析全军覆没的,还是凤毛麟角。到底是什么争议点,让大家集体沦陷?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最高法案例。

案件概述

  • 涉案专利的名称: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
  • 申请号:201520898029.6
  •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件过程

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获得了一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保定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就涉案专利向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存在客体问题和新创性问题。

国知局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没有客体问题、具有创造性,涉案专利有效。

无效请求方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没有创造性,要求国知局重申。

专利权人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最终判定涉案专利没有创造性,涉案专利无效。

涉案专利客体问题的判决

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涉案专利的授权独权(划横线的为方法特征):

1 .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卷筒末圈尾端处沿卷筒轴向方向形成一相对圆周表面突出的压合部,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其特征在于:处于压合部外的卷筒末圈的尾端长度为10~30mm。

关于客体问题,一审法院、最高法均认同国知局作出的“涉案专利不存在客体问题”的结论。

国知局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该卷筒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并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虽然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但该技术特征系用己知方法的名称对该压合部所包含的一圈或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的限定,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新造性问题的判决

在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上,各方的意见出现了分歧。

专利权人主张有创造性,认为涉案专利的独权与现有技术(即无效请求方提供的证据)实质区别在于:(1)压合部的卷纸层数不同,涉案专利的压合部由四层以上卷纸形成,现有技术的接头是由三层卷纸形成;(2)压合部的机械层间压合方式不同,涉案专利的压合部是通过从两个相对的方向同时施加压力而形成,而现有技术的接头则是通过从一个方向施加压力而形成。并且,现有技术无法给出涉案专利的启示。

国知局认同了专利权人给出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应有创造性的理由,并给出专利有效的复审结果。

一审法院也认可了专利权人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给出不具备创造性的原因在于:虽然现有技术的接头由三层卷纸形成,且其形成方法与涉案专利的压合部形成方法不同,但是,涉案专利压合部形成方法应属于本领域已知的方法。这些区别点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无效请求方在反驳专利权人的主张时,给出的理由是:涉案专利“通过机械间压合方式夹出或挤出”属于已知方法,不属于对已知方法的改进,该已知方法也不会使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卷纸圈数的区别并不具备创造性。

其实,这几家就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都犯了同一个错误,你发现了吗?

未完待续......

小编先买个关子,我们将在下篇向您公布答案。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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