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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背景技术写作的隐藏风险:现有技术描述过度问题比你花了大价钱申请美国专利,结果收到驳回通知,还要糟心,甚至捶胸顿足的是什么? 那就是——审查员驳回你的“关键证据”,竟然是你主动送给他的。 这种“自证其罪”的风险,藏在美国专利说明书一个不起眼的部分:技术背景描述上。 很多国内申请人甚至代理所都不知道,他们习以为常的一种技术背景写法,放在美国审查体系下,很可能被直接当作驳回依据。
不信?不妨来做个测试 你觉得下面这个美国申请技术背景写法,有问题吗?
看到本文之前,相信绝大多数读者,都会认为这个写法没问题。 但实际上,这种写法由于披露的现有技术细节过多,反而可能成为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 为什么这么说?该背景技术来自一件真实的美国专利,只因多写了几句话,在一起侵权官司中被美国联邦法院抓住漏洞,最终败诉收场。
案例简单回顾:Terlep v. Brinkmann 背景:涉案美国专利 US. No. 5,594,433(以下简称’433专利)是一项关于LED灯的专利。专利持有人Terlep手持’433专利,起诉了Brinkmann公司所生产的灯具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官司的争议焦点,落在了专利独权的一个部件“clear plastic holder(透明塑料管状支架)”上:
如果按 Terlep 的解释,被告产品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如果按 Brinkmann 的解释,被告产品则可以顺利规避侵权。
正当案件僵持不下时,美国联邦法院注意到了一个关键细节——’433专利的“背景和现有技术”部分指出:为了增加LED的视角,人们尝试了多种技术,例如将多个LED组合在一起,以及在LED本身上使用额外的扩散方法。然而,这些技术会增加组装和材料方面的制造成本。此外,这些技术也无法实现完全全向发光…… 法院认为这段文字其实暗示了“clear”应该是透明的。并最终以此为由,支持了Brinkmann公司的解释,判决Terlep当庭败诉,被告顺利规避了侵权。
美国技术背景谨防“自证其罪” 在中国,背景技术写得详细,是规范。 因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写明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二章 2.1.1进一步规定: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理解、检索、审查发明有用的现有技术,并尽可能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
但在美国,背景技术写得太详细,往往是风险。 从Terlep v. Brinkmann的败诉经历就可以看出,这种写法可能给诉讼埋雷。 甚至,在审查阶段就可能直接拿不到授权。 因为根据MPEP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描述了其他人的技术,并且承认这是现有技术,那么美国审查员可以根据这些描述评价申请的可专利性。一旦你把现有技术和技术问题讲得过于清楚,可能反而会给审查员启示,让他自然而然地认为你的发明点是顺理成章的改进,从而以不具备创造性驳回申请。 所以,那么美国专利技术背景的正确写法是怎样的?
美国专利技术背景的安全写法 其实美国专利的技术背景,规定很简单。
“但并非必须”意味着,美国专利的背景技术完可以不涉及具体的现有技术细节。 所以,为了不让背景技术对申请人不利,美国专利技术背景的安全写法是:
更多的话 实务中很多国内申请的技术背景都写得很详细,但用来申请美国专利时,一定要记得做删减。否则这一步不处理好,美国专利从递交那一刻起,就已经埋下了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