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在美国国内开始讨论究竟给计算机软件以什么法律保护的问题。由科学家、学者、计算机产业界代表以及专利商标局局长组成的专家特别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质》指出:计算机软件不应得到专利保护,理由是计算机程序包含有数学算法,而算法近似于自然法则,因而软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法定客体,从而将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之下。于是,在美国的影响下,其他国家都采纳了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做法。但是,在美国的司法界内部,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却始终存在争议。1969-1970年两年中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