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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系列文章(二):被337调查告了? 下面这些应对常识不可忽视

时间:2016-07-26     【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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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七星天日前发布的“2016上半年中国企业涉337调查简报”[1],中国企业在2016年上半年的涉案次数和被告企业数量相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80%和160%=[2][3]。进入下半年以来,中国企业涉337调查的情况没有减弱的迹象,在ITC近期收到的5起337调查申请中,有4起涉及到了中国企业。中美贸易摩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表现日益明显。

然而,与日、韩、港澳台地区等拥有较多337应诉经历的企业相比,中国内地企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游戏规则还缺乏认知,而对如何有效地应对调查也还处于摸索阶段,这也导致很多被告的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2016年很可能将成为337调查的高峰年份,中国企业被告的风险也将有所增加。七星天今天继续为您介绍关于337调查企业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I 放弃幻想 积极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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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本系列的第一篇推文[4]介绍了337调查的基本情况和特征,以及企业选择“不应诉”的严重后果,今天为您简单介绍正确应对337调查的一些基本知识。

我们知道,在收到原告递交的337调查申请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通常需要一个月左右(30或35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立案。由于337调查申请的立案率非常高,只有极个别的申请会被驳回,所以对于被告企业来说,从ITC接收到调查申请的那一天起,战斗就已经开始。

这一个月的时间非常宝贵。理想的情况是,相关企业能够第一时间获知被申请调查的信息,并尽早与具有337调查应对实战经验的律师寻求帮助,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案情分析,制定应诉策略,以争取在未来的证据披露过程中占据主动。

之所以要妥善利用立案前的1个月时间,是因为在ITC正式立案后,留给应诉方的通常就只有20-30天应诉回复期,而且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申请了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那么应诉方的应诉时间就更短,必须在10日之内做出回复。如此短的时间要求对被告而言会形成巨大的应诉压力,因此妥善利用立案前的时间就尤其重要。

II 尊重调查程序 了解Ground Rules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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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行政调查,337调查有其自身的程序和准则,被告企业一般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做到严格遵守调查程序,才有可能利用规则占据主动。依照ITC的337调查程序规定,当ITC立案后,现任ITC的首席行政法官(Chief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Charles E. Bullock会将此案分配给其他行政法官(ALJ),或自己进行审理。

而每一位ALJ都有自己的“Ground Rules”(基本准则),也就是各位ALJ在审理案情时制定的规定,例如都需要什么样的材料,什么格式等等。337调查对于相关文档的格式要求非常严格,同时由于每一位ALJ的Ground Rules都有所不同,提前做好功课也就变得至关重要[5]。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则,可能给案件结果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时是难以估量的

III 证据披露,获取对方证据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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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后,证据披露阶段立即开始。此时,控辩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或必要的证据材料等,这也是挖掘对方所持证据的最好时机。诉讼各方有大量的证据披露工具可供使用:

     1.    证物提交(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Things),指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列出需要的对方资料,如:涉案产品的生产资料、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市场宣传材料等。此外,要求对方在有限期内提交;

     2.    质问(Interrogatories):指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质问,例如,要求对方列出所有使用某种工艺的产品、提供各个管理层(Officers)的姓名、职位、地址、职能,或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所有分支机构的地址、联络方式等等;

    3.    第三方传票(Subpoena): 依据19C.F.R. § 210.32[6],请求颁布第三方传票的申请必须提交给ALJ,并由ALJ颁布[7]。此外,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材料或出具证人;

此外,在证据披露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    商业机密不能够成为拒绝向对方提供(披露)证据的理由:美国司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对机密文件的保护制度。如,一些高度敏感的材料会被加注“Attorney Eyes Only, Highly Confidential”字样,只有对方的外部律师才能看到。337调查尤其严格。因此,不论是原告还是应诉方,都不得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对方提供(应公开)的证据;

    2.    一旦被起诉,就有义务保留证据;

    3.    切不可自作聪明,删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为这样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

    4.    隐瞒证据同样不可行,因为这不只会让你输掉官司,甚至会带来更高额的判罚。


    (未完待续)


[1]详情见七星天微信2016年7月12日推送的《2016上半年中国77家企业涉337调查创历史新高》一文。

[2]如欲了解2016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涉及337调查具体信息,请参阅七星天于2016年7月13日推送的文章“2016上半年中国77家企业涉337调查创历史新高”。

[3]有关中国企业涉及337调查的历史数据全部引自USITC官网。

[4]详情见七星天微信2016年7月26日推送的《337调查高峰年来了 企业需要知道的那些事(一)》

[5]七星天曾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推出过介绍各位USITC行政法官GroundRules的文章,如想了解更多,请参阅有关ALJ介绍的相关文章;或通过: info@metis-ip.com与我们联系

[6] 19 C.F.R. § 210.32,即《美国联邦规则汇编》第19编第210节第32款。

[7]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Answer to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USITC,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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