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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原审法院到底错在哪里?|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8我们知道字迹的颜色或亮度是随时间变化的。但是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字迹的颜色或亮度,比如墨水的类型、保存的环境等。 那么字迹的颜色或亮度随时间变化的规律,是否是客观存在的?基于该规律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自然规律? 今天的最高法案例中,各方因为这个点,牵扯出多个影响授权的法条。
案件概述
诉讼过程儒洞机械制袋厂(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于2016年12月5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其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涉及多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做出专利维持有效的决定。 无效请求方不服,继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权要不符合《专利法》22.4(实用性)、《专利法》26.3(说明书公开充分)、《专利法》26.4(权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规定,要求国知局重新做出无效决定。 专利权人不服,向最高法提起诉讼。最高法最终维持国知局的判定,涉案专利维持有效。
诉讼焦点从上述诉讼过程不难看出,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争议焦点包括:权要是否符合《专利法》22.4(实用性)、《专利法》26.3(说明书公开充分)、《专利法》26.4(权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规定。 在具体分析前,我们先了解下涉案专利的基本方案:基于文件的颜色指标数据随时间变化呈现出的规律,通过计算机采集待检文件与样本文件的颜色指标数据,并对比两者的差异,来确定待检文件的制成时间(样本文件的制成时间已知)。其授权独权1如下: 1.一种利用计算机检验文件制成时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调用扫描仪TWAIN协议接口,获取待检文件和样本文件的原始颜色数据,所述样本文件的制成时间为已知; 采集所述待检文件的原始颜色数据上的颜色样点,计算所述待检文件的颜色指标数据;采集所述样本文件的原始颜色数据上的颜色样点,计算所述样本文件的颜色指标数据; 将所述待检文件的颜色指标数据和所述样本文件的颜色指标数据进行比较,根据已知的样本文件的制成时间,确定所述待检文件的制成时间。
但国知局却认为:字迹的颜色或亮度随时间变化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这些变化会受墨水类型以及保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但涉案专利说明书指出样本文件和待检文件所使用的墨水必须相同。因此,这些影响因素并不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规律进行文件制成时间的检验。 可见,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字迹的颜色指标随时间发生变化的规律是否客观存在,基于该规律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自然规律。
什么样的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是需要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 那如何判断是否客观存在?本案例中,虽然最高法没有针对客观性给出通用的判断标准。 但是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使用墨水书写的字迹通常存在随保存时间变长而逐渐褪色的现象。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道,不同颜色的亮度(色阶是表示亮度强弱的指标)是不同的。基于这些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墨水字迹随保存时间的变长其颜色及亮度均会随之变化。由此可见,即使这些变化会受墨水类型以及保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当以颜色或亮度作为字迹颜色指标数据时,字迹颜色指标数据随时间变化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尽管影响某个现象的因素有很多,但基于公知常识总结出来的其中部分因素所代表的“规律”就是客观存在的,即使现有技术中没有针对该“规律”进行专门的实验验证。 由此可以理解,规律本身是否客观存在,与是否还存在其他影响因素无关。
撰写时需要注意的点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实用性、权要支撑问题和说明书充分公开问题上,最高法还提到了一个点:说明书中指出样本文件和待检文件所使用的墨水必须相同,相当于告知了其他条件的影响。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预测制成时间时必然会考虑其他因素。这样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该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即使重复实施结果也能保证。所以,涉案专利在实用性、权要支撑和说明书充分公开上没有问题。 这一点也给撰写带来了一些启示。 可以想象,假设本案例中,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比如样本文件和待检文件所使用的墨水要相同),那此次判决结果会如何?可能真的会因为无法重复性实施或不能解决技术问题而存在问题,进而被无效。所以说明书中需要对一些必要的前置条件进行说明。
实用性判断本案中,一审法院不认同的原因之一是技术方案不符合实用性。实用性是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之一,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大家非常熟悉,因为专利审查中常常遇到,但是实用性应该如何判断呢? 最高法在判决本案例时对实用性的分析,让我们对实用性的判断也有了更深入地理解。 《专利法》22.4规定: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中,“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且应具有再现性。“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要排除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技术方案。 最高法指出,实用性有三个关键点:
关于第1点,就如上面所解释的,技术方案需要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产生的方案。 关于第2点,最高法认为,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就涉案专利而言,只要保证条件(环境、墨水类型等)一致,结果就是具有可再现性的。而且,涉案专利也对样本文件和待检文件所使用的墨水必须相同等因素进行了具体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必然会考虑这些因素。但是因为某些情况下,条件不一致,而导致的结果不准确是不能直接否定可再现性的。 关于第3点,如说明书所描述的,涉案专利不需要对待检文件进行破坏就能检测,并且使用计算机来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输出结果,大大减少人为因素,为结果提供更可靠的保障,产生了积极效果。 可见涉案专利是具备实用性的。
总结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了解到:规律本身是否客观存在,与是否还存在其他影响因素无关。基于客观存在的规律而产生的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 在该涉案专利的诉讼过程中,除了对字迹的颜色指标随时间发生变化的规律是否客观有争议外,还存在别的争议点。比如,如果技术方案的结果不够准确,是否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我们将在下一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