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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原告、一审法院、专利权人,全都搞错了(下篇)|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0前情回顾还记得上一篇案例中我们讲到:国知局、原告、一审法院、专利权人全都搞错了。在某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上,各方都犯了同一个错误! 想必大家也十分好奇自己发布在评论区的答案是否正确,马上揭晓。 在阅读本文之前,您可以点击上篇:国知局、原告、一审法院、专利权人,全都搞错了(上篇)|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0回顾一下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小编在评论区看到,有些“眼尖”的读者已经发现了一些端倪:各方认为是否有创造性时,始终围绕在“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夹出或挤出”这一特征上。 这有什么问题呢?最高法的判决过程会告诉你答案。 最高法的判决结果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高法是怎么说的。 最高法在判决是否有创造性时,认为涉案专利的独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压合部的卷纸层数不同。 你是否很疑惑? 也许国知局、一审法院、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方跟你的反应一样。 最高法指出:对于实用新型,在考量改进动机时,应立足于现有技术的产品本身,而非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只有产品本身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相对于现有技术并非显而易见,才对创造性有贡献;原则上不能仅因其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法非显而易见而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也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
存在方法特征,实用新型专利不会有客体问题吗?客体问题不应该是新创性判断的前提吗? 关于客体问题,我们在上篇中有解读,国知局、一审法院、最高法看法一致,认为涉案专利不存在客体问题。 其认为,虽然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1中存在方法特征,但是该方法特征为已知方法,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故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就本案例而言,在涉案专利不存在客体问题的情况下,最高法认为,涉案独权的“压合部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不会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产生影响,故其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不应予以考虑。最高法最终判决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无效。 最高法直接来了招釜底抽薪:各方争论的内容,压根儿就不需要考虑。 这个结局也是万万没想到,如果专利权人清楚这点,也不至于从头到尾白忙活一场。 总结:本案例中,各方在判断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时,均犯了一个错误:割裂了方法特征和产品形状构造。 其实,实用新型的权要可以有方法特征,但前提是该方法特征是已知方法,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只有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才符合客体要求。当然,这样的方法特征,在实用新型判断创造性时,也不会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比较的不是方法,而是该方法导致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方面的结果。 发布时间: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