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出版的《工业产品着色与配色技术》居然不属于公知常识|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6

1999年出版的书籍公开了可以用A制备红色颜料,2013年申请的专利利用A生产红色颜料,该书籍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该专利申请中利用A来生产红色颜料属于公知常识吗?

今天分析的案例就是类似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复审委员会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

一、案件概述

  • 涉案专利的名称:生产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制品,特别是橙色制品的方法;和根据该方法得到的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装饰性制品
  • 申请号:201480035281.2
  • 专利申请日:2014年5月5日
  • 优先权日:2013年5月3日
  • 专利权人:柯马杜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过程

该专利申请复审过程中,审查员认为该申请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下简称D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并给出了1999年出版的《工业产品着色与配色技术》(书籍1)作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进一步否定了权1的创造性。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混合物包含1%至6重量%的氧化铈粉末(对比文件1是氧化铜粉末)。

该公司不认同复审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同书籍1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最高法提起上诉。出乎意料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书籍1根本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案件争议点分析

很显然,本案诉讼焦点是:书籍1能否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诉讼过程中,该公司虽然主张书籍1不能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但其理由是从技术层面出发,具体的:

《工业产品着色与配色技术》公开的是“铈盐是一种常用的陶瓷颜料用原料”,没有公开氧化铈作为陶瓷颜料用原料,不能据此认定铈的氧化物必然可以用作陶瓷颜料用原料。

一审法院认同《工业产品着色与配色技术》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是顺着该公司主张的理由,从技术层面肯定了证据

审查员为了从技术层面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甚至在二审还提供了新的书籍作为证据,即2001年出版的《实用着色与配色技术》。

最终,最高法认为审查员提供的所有书籍都不能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其原因并不是该公司、审查员以及一审法院核心考虑的技术层面,而是这些书籍根本不符合公知常识的要求。

在此之前,你是否认为书籍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可能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 该书籍的公开日期在本案优先权日之前。

  • 该书籍和区别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相关性。

但并非如此,还得看是什么书。

四、公知常识证据的条件

《审查指南》针对公知常识证据做了明确规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3)项:“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3节第(4)项:“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审查指南》中用的是“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但并不是任何出版发布的书籍都属于“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

就如本案例,最高法指出:

《工业产品着色与配色技术》受众主要是与着色有关的行业人员,并不属于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结合其载体形式、内容及受众,亦无法认定为属于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在本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知常识给出了解读:

“首先,对于相关技术知识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原则上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证明;在难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所属领域的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但这种证明方式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

“其次,公知常识性证据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如无相反证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记载的技术知识可以推定为公知常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判断其是否属于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则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具体认定。”

结合审查指南和本案例,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我们有了新的认知

  • 除了要考虑文献的公开日期和技术相关性,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文献形式(是否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
  • 若公知常识性证据为上述三种形式以外的文献,则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具体认定。

更多的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知常识证据是有标准要求的,对审查员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是可以质疑的。但是,要注意掌握尺度。

关于公知常识证据的尺度掌握,后续我们会有专门文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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