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三种类型的专利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获得授权,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植物专利。专利权人往往很关心这些专利的有效期是如何计算的,七星天在这里为您做出解答。[1]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植物专利的有效期与发明专利相同)的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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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考虑外国优先权日和临时申请日,按无优先权文件-发明1的方式计算 |
美国外观设计的有效期是以2015年5月13日作为分界线,其变更是为了履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中的义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申请时间 | 专利期限(Patent Term) |
2015.05.13之前 | 专利授权日起14年 |
2015.05.13及之后 | 专利授权日起15年 |
其实,美国专利法对专利期限的规定是在早期专利法的基础上,经历数次修改并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修改而综合形成的。
具体的专利期限(Patent Term)与诸多因素相关。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影响美国专利期限的各个因素。
专利的起算日与其申请的开始时间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具体来介绍一下三种情况:
i. 最早的美国申请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如果某美国专利授权之前的正式申请是基于美国临时申请的,则专利期限的起算日与正式申请及临时申请的具体关系有关。绝大多数时候,提交临时申请并不触发专利有效期限的起算。只有当申请人使用了USPTO一项比较特殊的规程——转化(convert)[4],即当正式申请是临时申请“转化”而来并最终获得授权时,临时申请的申请日才会成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临时申请只是后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5]。在这种情况下,当正式申请最终获得授权时,不能以此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而是以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由上可见,当使用“转化”时,专利期限将会从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二十年,造成实际保护期限的缩短。所以直接将临时申请“转化”为正式申请是实务中极少用到的规程。
ii. 最早的美国申请即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提交正式申请必然触发专利有效期限的起算,当正式申请是单独(无优先权)美国申请、或是基于巴黎公约的外国(即非美国)优先权向美国提出的申请,以向美国提交的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为起算日;当正式申请是基于PCT国际申请在美国提出的申请,以PCT国际申请日作为起算日[6]。注意:外国优先权[7]的申请日不能作为起算日。
iii. 后续申请
后续申请包括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Patent Application)和部分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这些申请的起算日与它们所延续的母案或者在先申请的起算日相同,具体情况可参照以上美国专利期限的起算日的第i项和第ii项。
i. 因避免重复授权声明的调整
美国专利法规定,禁止“显而易见”类型的同样发明“重复授权”,其目的是为了禁止与在先专利实质相同的在后专利[8]、由于权利要求的不同而不合理地延长保护期限。根据专利法35 U.S.C. § 253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做出“期限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的声明,否则在后专利不能获得授权。此声明表明专利权人已经声明放弃了在后专利所不合理延长的保护期限,即在后专利的终止日与在先专利的终止日相同。例如,当在先专利的保护在2025年8月1日到期,而专利权人(在USPTO的要求下)对在后专利提出了“期限放弃”,则在后专利的保护期也只到2025年8月1日。“期限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的声明可通过访问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的Pair系统(http://portal.uspto.gov/pair/PublicPair),通过输入该案信息,并查询该案的审查过程文件中获得。
ii. 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延误而导致保护期限的缩短,经认定后可以要求专利期限的调整( Patent Term Adjustment)。根据专利法35 U.S.C. § 154(b)的规定,因专利局或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可以在保护期限之外给予补偿。具体包括三种情形:A类延误是因专利局未在指定的数月期限内做出必要的决定;B类延误是因专利局未在三年内授予专利权;C类延误是因派生诉讼、保密要求或上诉程序而造成的延误。同时,专利法35 U.S.C. § 154(b)还规定,因专利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必须从保护期限中扣除。因此,专利期限的调整可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专利期限调整=因专利局或非申请人原因补偿的天数(A延误+B延误-A延误与B延误在三年后重合的部分+C延误)-因申请人原因延误的天数。专利期限调整一般由USPTO完成,但如果专利权人发现USPTO对专利期限调整的计算有误,可以提请改动。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也可通过访问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http://portal.uspto.gov/pair/PublicPair),通过输入该案信息获得。
iii. 专利期限延长(Patent Term Extension)
如果食品、药物、医疗器械等行业在销售前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程序而导致专利期限的缩短,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专利局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Patent Term Extension)。根据专利法35 U.S.C. § 156的规定,专利期限的延展用于补偿专利授权之后销售之前,因监管程序造成的专利保护期限的损失。由于影响药品专利期补偿时间的因素比较多,计算也很复杂,具体规定此处不再详述。FDA批准某药上市后,在FDA的橙皮书中可以查到其专利延长的信息,Orange Book中都是已通过FDA批准上市的产品信息,具体药品的专利有效期可在FDA橙皮书(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ob/default.cfm)或其中文版网页(http://www.drugfuture.com/fda/DrugPatent.aspx)中检索获得。
[1]专利的实际保护时间除了和专利期限有关之外,还与其他因素(如诉讼和维持费提交等)有关。此处不讨论其他因素。[2]表中总结针对的是申请时间在1995.06.08之后的发明;对于此日期之前的发明另有规定;详情请见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701.html[3]这里的临时申请指的是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情况,后面会详细介绍。[4] https://bitlaw.com/source/37cfr/1_53.html[5] https://www.uspto.gov/patents-getting-started/patent-basics/types-patent-applications/provisional-application-patentFile a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claiming the benefit of the provisional application.[6]此处所指的PCT申请的申请日为1995年6年8日之后的申请。[7] PCT申请指定了美国,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看成美国申请。[8]此处“在后专利”和“在先专利”是笼统的称呼方式。关于这两个概念,美国的判例法有非常复杂的规定。这里就不赘述。
以上是七星天整理好的美国专利有效期限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的理解美国专利申请。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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