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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体系相关程序概述

今天七星天将给大家介绍欧洲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以及授权之后所可能涉及到的若干主要程序。具体而言,其包括:1. 递交及形式审查;2. 检索;3. 申请的公开;4. 实质审查;5. 专利授权;6. 专利生效;7. 异议;8. 限制或撤销;9. 上诉。(本文由七星天&寰智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1.递交及形式审查(Filing and formalities examination)[1]

在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之后,欧洲专利局将启动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即该申请是否包含以下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 申请欧洲专利的请求;

  • 申请人的信息,或者可以用于联系到申请人的信息;

  • 说明书,或者指向在先递交申请的引用(a reference to a previously filed application)。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简称EPCR. 40的规定,当一个欧洲专利申请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其将获得相应的申请日(Filing date)。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并非获得申请日的必要条件。如果原始递交的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欧洲专利局将会发出官方通告(under R. 57(c) and 58 EPC)以邀请申请人在两个月之内提供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或者申请人可以在上述通告发出之前主动补交权利要求书。

此外,欧洲专利局还将会针对申请的其它方面做相应的形式审查(Formalities examination, R. 57 EPC),包括附图、摘要、发明人、要求优先权、必要的翻译和代理人、应付申请费和检索费等等。

2.检索(Search)

欧洲专利申请一般在经过初始的形式审查后,由检索分部开始着手出具欧洲检索报告(European Search Report,简称ESR)。检索工作主要基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并同时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内容(Art. 92 EPC)。该检索报告会列出和被检索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对比文件。自2005年起,欧洲专利局会在实质审查程序之前出具包含有检索意见(Search Opinion)的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简称EESR),其对发明主题的可专利性(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第一次评述。

在检索阶段,欧洲专利局针对不同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出具其它不同类型的官方通告,例如对于无法进行有效检索的Communication under R. 63(1) EPC,对于只进行部分检索的Communication under R. 64(1) EPC, 对于同一类别中存在多个独权的Communication under R. 62a EPC等。

3.申请的公开(Public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欧洲专利申请通常情况下自申请日起18个月(如有要求优先权,则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将被欧洲专利局公开(Art. 93(1) EPC)。如果欧洲检索报告在欧洲申请公开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已经出具(available),则该检索报告将和欧洲月的期限来决定是否提交实质审查请求(Substantive examination R.70(1) EPC;其针对直接递交的欧洲申请)。在同样期限到期之前,申请人还需支付相应的指定费(Designation fee, R. 39(1) EPC)。

自公开日起,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在指定的成员国将获得相应的临时保护(Provisional protection, Art. 67(1) EPC)。其中成员国所提供的临时保护不得低于该国国内公开的专利申请所享有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语言不同于成员国官方语言的情况,大部分成员国都会要求提供权利要求的翻译以作为获得临时保护的前提。

4. 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之后,欧洲专利局将会审查该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实践当中,在申请人提交了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的答复之后,欧洲专利局接下来一般会出具Communication under Art. 94(3) EPC以继续实质审查程序(如果不是可以直接授权的情况)。该Art. 94(3) EPC 通告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4个月。

欧洲专利局的一个专利审查分部(An examination division, Art. 18(2) EPC)由三名审查员组成,通常其中一人与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联系。审查决定在原则上依据审查分部的整体意见而做出,以尽量确保审查决定的质量和客观性,从而降低后续提起上诉程序的概率。

5. 专利授权(Grant of patent)

对于欧洲专利申请,如果审查分部认为可以授予专利权,则会就此发出意向授权通告(Communication under R. 71(3) EPC)。在同意了授权文本,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并且支付了相应官费(包括授权费和公告费)之后,欧洲专利将会进入授权公告阶段。授权决定自专利公告之日起生效,被授权的欧洲专利为EPC成员国专利的一组集合。

6. 专利生效(Validation)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后,申请人需要于特定时限内在选择的目标成员国开始生效程序,以维持专利的法律保护效力。在某些成员国,专利所有人可能需要以国家官方语言或指定语言提交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译文,和/或支付相关官费。

对于EPC成员国,如果其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其指定语言,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些的期限。欧洲专利在这些成员国的生效程序(包括翻译和缴费)将遵守成员国各自的规定(Art. 65 EPC)。其它相关事宜,例如如果错过生效期限,是否有补救措施、以及补救措施的具体规定也都由各个成员国来决定。

7. 异议(Opposition)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九个月内,任何人(不包括专利权人;通常是申请人的竞争对手)都可以提起异议程序。异议的常见理由包括:专利保护主题不具备可专利性;发明公开不充分;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始申请中所提出的内容。

异议程序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分部(Opposition Division, Art. 19 EPC)来处理;该部门通常由三名审查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审查员未参与过该专利的授权程序。

8. 限制或撤销(Limitation/revocation)

在授予欧洲专利之后,专利所有人可以请求限制或撤销其专利(Art. 105a(1) EPC)。限制或撤销专利的决定自该专利于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在指定国、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并且此决定具有追溯效力(Art. 68 EPC),即欧洲专利根据限制或者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或者被限制的限度,视为自始不具有Art. 6467 EPC所规定的效力。

欧洲专利的限制和撤销程序由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分部来处理(R. 91 EPC)。

9. 上诉(Appeal)

对于欧洲专利局受理部门、审查分部、异议分部以及法律分部所做出的决定(例如申请的驳回或异议结果),会受到该决定不利影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程序(Art. 106 & 107 EPC)。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负责审理上诉事宜。

 

关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的进一步细节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介绍。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联系我们。

 

附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概览


寰智事务所网址:https://www.panovision-ip.com/



[1] EPO, How to apply for a European patent,

https://www.epo.org/applying/basics.html, 访问时间: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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