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答复实务:可授权权利要求出现后的应对与风险
拿到美国审查意见,有一种情况很多人会挺高兴:
审查员明确指出了某条权要可授权,但你又发现其他权要似乎还有抗辩空间。
(要说明一下的是,我们这里说“可授权”,并不一定都是"allowable",也可能是某条从权合并到独权后可授权)
高兴,是因为这时存在一个“最优做法”:再搏一搏,或者抗辩,或者提取其他限制更少的特征,争取更宽的专利保护范围;就算失败了也有原来的可授权项保底。
但是,这样处理真的聪明吗?
可能出现什么结果?
在美国专利审查中,如果直接接受可授权项,通常下一次就能收到授权通知。
但只要不是急着拿授权,大多数人都希望通过“搏一搏”争取更好的范围,因为还有可授权项保底。
问题是,美国审查员有权修改原来的审查意见。而申请人的这一“搏”,就有可能让审查员在下次OA中撤回原来的可授权结论。
|搏,可能让审查员直接反悔
为什么?
有时候,因为审查员对技术理解不到位,审查确实存在问题。
而申请人的抗辩,能够促使审查员重新理解技术方案,并以新的视角审视专利申请和现有技术。
但“重新审视”的结果,往往有两种:
理想情况下,审查员会认可申请人的观点,申请人拿到理想的授权结果。
另一种却会让申请人“捶胸顿足”,那就是——由于对技术有了新的理解,审查员不仅不接受抗辩,甚至直接改变了想法,推翻之前认为的可授权项。
|搏,还可能触发审查员找到新对比文件而反悔
根据《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有权进行追加检索。
当他面对申请人的抗辩,认为当前的对比文件不足以否定申请人的修改/抗辩时,就可能进一步追加检索,找新的对比文件。
新创性检索遵循“找到为止”的逻辑。比如,审查员第一次检索出了100篇文献,他看到第5篇就觉得够用了,不再往后看。但现在第5篇被否了,他就很可能继续从剩下95篇里再找新的对比文件。当然,如果在这100篇中找不到,可能还会再追加检索。
而且,如果申请人的修改源自说明书,或引入其他从权特征,审查员可能会因为之前检索不到位,再进行补充检索。
补充检索虽然是针对你抗辩/修改的内容。可问题是,当审查员找到新的对比文件时,这些内容还可能会引发他推翻原来的可授权结论。
“保底”并不保险
大家必须意识到,“可授权项”并不保险,当你继续修改/抗辩其他权项时,完全可能引发可授权项被撤回。
而且要知道,从心理和利益角度,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审查员往往都是更倾向于撤回原来的可授权项判断的。
所以,这种“聪明的做法”,完全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暂时接受,也有争取保护范围的机会!
接受“可授权”能尽快锁定成果,早拿证,但可能保护范围太窄,授权结果不是申请人想要的。
怎么办?
其实,申请人还有一个好用的后手——续案申请。
申请人可以基于该申请递交续案申请。只要权利要求和母案不同,且这族案件没有终结,申请人就能不断提交续案申请,并且续案仍然可以沿用母案的申请日。
这意味着什么?
母案先“拿分”:先接受可授权,确保能拿一个授权。
续案再“冲高分”: 审查员对续案和母案的审查是相对独立的,因此申请人可以用续案向审查员争取更宽的范围。
这样一收一放,就能兼顾确定性和可能性。
虽然会付出额外的成本,但至少保证了有一个授权。如果按“聪明的做法”,却收到驳回,那成本会更高。
更多的话
在“保护范围窄一些但拿到授权”和“争取保护范围宽一些但可能被驳回”之间如何选,是IPR要权衡决定的事。
关键在于必须知道后一种情况是有风险的,“实在不行还有保底”并不一定成立。
除了是否接受“可授权”,美国专利申请之路上,IPR还会遇到很多需要做决策的情况,例如:
收到RR,抗辩还是做取舍?
审查意见指出存在双专利问题,抗辩还是放弃保护期限?
AA和代理所都让交RCE,到底该不该花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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