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内容提前出现在贴吧上,是否影响专利申请的授权?|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8

试想一下,如果贵司某专利已获授权,但竞争对手请求宣告你的专利无效,理由是你的方案在申请之前已经被公开在贴吧上了。你的专利是否真的会被无效掉呢?

接下来这个最高法的案例就涉及这样的情况。

案件概述:

  • 涉案专利的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 授权号:CN303069460S

  • 专利申请日:2014.09.03

  • 专利权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诉讼过程:
访问卡饭论坛上于2014年8月19日发布的一篇标题为“360安全卫士10下载地址”的帖子,用户可以通过其他辅助工具基于该贴提供的下载地址,获取与涉案专利的设计没有明显区别的软件(以下称"该软件")以下载使用。
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以该帖子作为现有设计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获得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专利权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就无效宣告提起上诉,最高法最终推翻了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点:
用户通过发帖人发布的帖子下载使用该软件时,用户安装界面会提示“仅供试用”并要求输入体验码,换句话说,仅有体验资格的用户才能下载使用该软件。但是跟帖人给出了使用其他辅助软件也能下载使用该软件的方法,进而造成任何人都能使用该软件的情况。
基于这个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和一审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认定。
专利权人认为发布在卡饭论坛上的该软件不构成向公众公开,因为它是内测的保密软件、下载使用该软件的体验用户需要高级别并承担保密义务。而且,在下载前需要体验用户输入体验码,即使体验用户泄露了内容,构成的公开也应适用《专利法》第24条第3项对宽限期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
但原审法院却认为任何非特定人在卡饭论坛上,借助通用软件的通常操作都能对该软件实现正常安装使用,所以构成了公开。虽然设置了体验码,但没有保密要求的信息,不能证明体验用户对该软件的使用具有保密义务。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对宽限期的规定。
虽然就该帖子是否构成该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各方之间也存在争议,但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疑义,毕竟在申请日前,该帖子确实公开了该软件的设计。
但是就本案而言,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争议点应该是:该软件在访问卡饭论坛上的公开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的可以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

《专利法》第24条第3项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那最高法怎么判决的呢?
最高法指出跟贴人可以是“他人”。发帖人其明确表示该软件“仅供获得优先体验资格的用户试用”并要求输入体验码。发帖人主观上并不愿意将该软件的内容公开,客观上也采取了措施。但是跟贴人却没有履行保密义务,披露了该软件的非正常打开方式,违背专利申请人的意愿,应当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情形。
最终,最高法推翻了一审无效的判决。
如果没有“体验码”这一限制会如何?
本案中的“体验码”在技术保密措施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果发明人为了对该软件进行测试,在论坛中直接放了可以供所有用户下载的软件安装链接,很可能《专利法》第24条也挽回不了涉案专利被无效的结果。
看到这里,你觉得关键是提前公开时做好保密?
虽然在先公开技术后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其技术,降低提前公开成为现有技术的风险,但风险仍然存在。
其实,企业还有更明智的做法。
企业更明智的做法
虽然这个判例中专利权人胜诉了,但却费了很大功夫。而且从复审委员会到最高法,结果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更重要的是,如果当时有人基于他们发布的软件直接申请了专利,那么他们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与其冒这些风险,不如在公开信息之前,提前做好专利申请工作。

更多的话

面对需要在专利申请之前公开产品或技术的挑战时,企业务必谨慎。相比于提前公开时做好保密措施,企业更应该提前做好专利工作规划,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5年7月22日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留言
  • 搜索
  • 英文
  •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