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法院系统(上篇)
在日常交流和与业务相关的沟通之中,经常有客户询问美国的法院系统构成,特别是专利诉讼法院系统是如何设置的。与我国的情况不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由50个州构成,各州都有依据其州法设置的州法院系统。在州法院系统之外,美国还有依据联邦法设立的联邦法院系统。这两个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且并行。下面我们将分上下两篇分别介绍美国的两大法院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专利诉讼法院。
首先,关于美国的两大法院系统可以先参考下图1,有个大致了解。

美国州法院一般都包括初审法院(Trial courts)、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州法院依据各州的宪法或相关州法设立。
初审法院: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初审法院若拥有普遍管辖权,其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往往是由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有些初审法院只拥有限司法管辖权,例如主要负责处理小额赔偿或交通案件的地方市镇法院等。
上诉法院:当事人如果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必须受理。上诉法庭将由三名或者更多的法官重审案件在上诉阶段的记录,并对初审结果是否有误做出裁决。
最高法院:如果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可以考虑是否接受上诉。对于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质的事项,当事人对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各州初审法院有的称为地区法院,也有的称为县法院,不尽相同。但这里要说说纽约州(New York State,纽约市是其一部分)法院的命名系统,很奇特也很有趣。具有普遍管辖权的纽约州初审法院称为 New York State Supreme Court (直译是纽约州最高法院,但其实是基层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称为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直译是最高法院上诉分部),最高法院称为Court of Appeals(直译是上诉法院,但其实是州法院的最高机构)。整个命名系统充满了错位感,往往使非纽约州的律师陷入困扰。
各州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也不相同,有一名法官的,有数十名法官的。但一般来说同级法院的法官权力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基于州法律独自行使职权。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对遭到上诉的初审法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州最高法院对该州法律方面的问题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当然也会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审查。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U. S. Federal Court System)包括:初审法院(Trial Courts)、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以及其他非司法分支的联邦裁判庭(Federal Tribunals)[1]。
初审法院:美国联邦初审法院系统由94个美国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和两个专门法院(即美国联邦诉讼法院[2](U. 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3](U. 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构成。
美国地区法院是最基础的初审法院。国会规定了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些法院有联邦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初审管辖权。美国的94个联邦司法区中每一个司法分区都设立有专门的破产法院,破产法院隶属于地区法院[4]。
两个专门法院是针对专门问题而设立的法院。其中,美国联邦诉讼法院主要管辖因为征收、征用等问题而起诉联邦政府的索赔案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要管辖国际贸易和关税问题相关案件。
上诉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共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s),其中11个以数字命名,另外两个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D.C Court)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5]。
其中11个以数字命名的上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以地理位置划分管辖的区域范围[6]。例如,第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缅因州(ME)、新罕布什尔州(NH)、马萨诸塞州(MA)、罗得岛州(RI);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顾名思义管辖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
但是,最后一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7]的管辖权是基于案件的事项(subject matter)来确定[8]。该法院具有全美国范围内多种事项的管辖权,包括:国际贸易、政府合同、商标、退伍军人福利和公共安全人员赔偿诉讼等[9]。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权的构成大致为:行政案件(20%)、知识产权案件(67%)和针对政府的涉及金钱损害的案件(13%)[10]。
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大部分判决并不是由全体法官共同决定的,而是随机挑选三名法院共同审理任一案件。被称之为三人法官小组(Three-judge panels)。每个巡回法院的法官人数由美国国会28 U.S.C. § 44法案所规范。
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U. S. Supreme Court)位于华盛顿(Washington DC),距离美国国会大厦仅几步之遥,是美国司法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最高法院共有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他们由总统提名,经上议院投票认可,最后由总统正式任命。
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初审与上诉两种管辖权[11]。例如,对于两个州之间的争议,美国最高法院拥有排他性的初审管辖权[12]。对于1)所有与大使、其他公使、外国领事、副领事相关的行为与诉讼;2)所有美国与一州之间的冲突;3)所有一州公民与另一个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行为与诉讼的情况,美国最高法院拥有非排他性的初审管辖权[13]。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最高法院极少动用初审管辖权,其主要职能是上诉管辖。
作为最终的裁决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会从7000-8000上诉案中选大约80件作为重点案件,经过全体会议审查(Plenary review)做出判决[14]。通过这些案件,依据宪法、法律惯例和判例,最高法院为社会大众提供对美国法律的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解释。
以上是对美国州法院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两大系统的介绍。当然,在上述两大司法系统之外,还有一些非司法分支的联邦裁判庭(Federal Tribunals),例如:美国税务法庭(U. S. Tax Court)、国税局上诉办公室(IRS Appeals Office)、退伍军人申诉委员会(Board of Veterans Appeals)等,在此不一一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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